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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矿许可证办理登记

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年7月10日        打印  

(一)申报须知 

      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,申请人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。 

(二)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,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。 

1、采矿权申请登记书。2、矿区范围图。3、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。4、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。5、区、街(乡、镇)批准建厂的文件。6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。7、工商营业执照。8、林业部门关于是否毁林的审批意见。9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。10、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证11、采矿权价款评估资料(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的地方,不进行评估,但需确认有关资料)12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及审批意见。 

(三)审批主要原则及注意事项。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,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。 

(四)办理结果及时限: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,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。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,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后,颁发采矿许可证;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,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。“受理采矿登记”的日期应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。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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